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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11-09-16 13:19来源:www.jctjrn.com点击:
  

[摘 要] 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该技术商业价值的重要基础和交易前提,因而,在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保密问题经常成为交易成败的关键。本文在分析专有技术特质的基础上,探讨了专有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方式,以及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交易双方如何在保密问题上建立互信等问题。文章还从宏观的角度,评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 专有技术 秘密性 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及英国1623年作为反垄断例外的现代专利法保护制度形成以来,专利权一直是国家授予个人的有期限独占权。专有技术虽无授权,但也在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之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并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体系,由三个国际组织管理,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体系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发展莫过于TRIPS协定的出台,因为该协定第一次把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并使后者成为影响前者的重要因素。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一、菏泽净水机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位美国华侨研制出一种新型变压器,欲在其家乡广东某市寻找受让方。某厂有意受让,但要求对方先介绍该变压器的技术性能或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方可作决定。对方未作反应,不了了之。
  另一案例涉及专有技术加工贸易。美国某家具五金公司有意与珠三角一家外向型家具五金公司签订来样加工贸易协定。在建立正式贸易合作关系之前,美方公司要求中方公司必须与其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的标的是专有技术,因此,美方公司没有明细拟委托中方公司进行加工的产品式样,而是概括性地要求中方公司对其提供的所有专有技术产品式样承担保密义务。菏泽净水器中方公司不得生产加工与其提供的式样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得允许他人参观其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包括中方公司的员工),等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方公司必须向对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中方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表示不能接受对方的概括性保密义务条款,只同意就某一具体专有技术加工协议所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美方公司对协议项下的专有技术提供说明和图示,理由是:如果美方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式样与中方公司已拥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式样相竞合,一旦签约,中方公司便不能再生产自己原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否

所在国担心先进技术被中国企业掌握,或担心中国企业控制资源。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在文化心理上对中国企业存在着很深的偏见:美国人心理上仍然是“欧洲中心”(Europe Centric),这个特定的民族文化内涵导致美国人对非欧洲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抱有特别复杂的心情,美国人可以在心理上接受英国、碳晶墙暖荷兰、甚至德国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收购,但对亚洲企业收购美国企业则十分警惕,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反感”。上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在美国的不成功并购经历就是一个佐证。
  2.以国家安全为借口
  由于意识形态或“地缘”上的偏见,使得美国人在文化冲突以外,又产生了一种对于国家安全的担忧。例如,中海油竞购优尼科的案例将并购的扑朔迷离表现得淋漓尽致。2005年6月http://www.meilingjsqzhbsc.com,中海油竞购优尼科让美国政界一片哗然,美国国会议员以“能源威胁”、“国家安全”、“掌握核心深海技术”等种种借口,要求美国财政部外国企业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严格审查这笔收购案中中国政府扮演的角色。美国政界高层同样以“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对中海油收购制造障碍。实际上,美国有关方面指出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会威胁美国的能源安全,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优尼科在美国本土的产量不到美国消费量的1%,公司国际上的产量都不供应美国市场,其背后的真正原因是美国一直

企业重要的经营策略,如2006年,发展中国家排名在前的国际注册申请人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市兴亚泰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这前三名企业均为中国企业。而我国也连续几年成为商标国际注册中被指定最多的国家。2006年共有15,801件指定,指定数量比2005年增加16.4%。这说明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将中国视为其目标市场。
  二、我国企业应树立商标国际注册的超前理念
  随着中国外贸业务量的增加,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品销往国际市场。我国企业在外贸活动中应树立商标国际注册的超前观念,即商品未销出之前,先将相关商标加以跨国注册,以抢得跨国竞争的先机。反之,就会遭受商标抢先注册的风险。如在我国闻名遐迩的“同仁堂”药品,虽深受日本消费者欢迎,可就是不能打入日本市场。因为该商标已被日本商人抢先注册。天津“鹦鹉牌”手风琴是中国一大名牌,可谁曾料到自己未注册商标,该产品进入日本后被日商抢先注册。若再销往日本,就要被日商提取15%的销售费,以致厂家最后只得忍痛将“鹦鹉牌”改为“蜻蜓牌”……类似这样的教训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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