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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看蓄热式电加热设备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经过夏季的用电

时间:2012-10-23 11:57来源:www.jctjrn.com点击:
  

          经过夏季的用电高峰之后,很多地区又迎来了冬季采暖用电高峰。目前很多省市鼓励用户冬季采暖以电代煤,如北京市已有600万平方米建筑使用了电采暖方式,而今年则有望达到1000万米。由于上个冬季我国共有七个省市拉闸限电,已经敲响了电力行业的警钟,今年随着采暖高峰的来临,电力行业的压力依然较大。尤其是华东地区有着很大的取暖负荷。据华东电网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冬华东电力缺口高达1700万千瓦,预计将有再次拉闸限电的可能。而华南、珠三角等地区,用电紧缺现象同样严重。虽然我国早已意识到电力行业的紧缺现象,修建了诸如“西电东送”输电工程、葛洲坝大型发电工程等等,但相比,电力供应的增长仍然跟不上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需求。尽管我国今年投产机组将超过4000万千瓦,但我国缺电形势依然严重。 电动采暖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应以电力相对富裕为前提。实际上,电力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峰谷差的不断拉大。如果电采暖系统仅在电力低谷期运行,则会削减电力负荷的峰谷差,有利于电力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从经济上看可使用便宜的谷价电能,使电采暖系统运行成本的大幅度降低。而要实现电采暖系统电力低谷运行,则需要利用蓄热式电采暖设备。   蓄热式电采暖设备是一种清洁,安全,舒适和可靠的供热方式。目前这种电采暖方式在北美和欧洲用于冬季取暖十分流行。相比之下,我国蓄热的应用较少,主要集中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面。蓄热装置的作用表现为平衡供热量和热负荷之间的关系、减小设备容量和提高系统效率等方面。因此,在采暖热负荷一定的情况下,改变不同时间电采暖系统供热量的大小,在电力低谷期多用电供热,电力高峰期少用电或不用电供热,供热量与热负荷之间的平衡可通过蓄热装置实现,从而达到减小电力峰谷差的目的。   蓄热型式按蓄存介质的不同有直接蓄存和间接蓄存两种。间接蓄存采用某种中间介质作为蓄存介质来蓄热。这种蓄热方式的蓄热温度较高,如岩和油组成的蓄存介质蓄热温度达304℃,而用一种熔化的硝酸盐作为蓄热介质蓄热温度可达566℃,但间接储存方式的投资大,而采暖空调所用热量温度相对较低,故不宜采取这种蓄热方式。直接蓄热可将待蓄存的热水或蒸汽直接储存在蓄热容器内。

           直接蓄热又可分为无压蓄热和有压蓄热。无压蓄热方式最高蓄热温度可达95℃,且投资低。有压蓄热方式是将蒸汽或高温热水直接存蓄在球状或圆柱形压力容器内,蓄热温度最高可达200℃。但有压蓄热方式投资大,相当于无压方式的2至5倍。   蓄热式电采暖方式如今已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并开始推广。例如北京市政府为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进城市环境,今年开始鼓励北京市居民使用电采暖设备替代燃煤取暖,并制订优惠办法,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对冬季使用电采暖的用户实行低谷用电的优惠价格。优惠对象主要针对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系统,优惠价格从每晚23:00到早晨7:00,收费由白天的0.44元/度优惠为0.2元/度,其中重点推广的便是蓄热式电采暖设备。在电动采暖中,可以通过热水蓄热实现电力的削峰填谷。但是由于蓄热器的容积很大,只能用于集中式的电动供热系统,若与家用电暖器结合,将会占用房间较大空间,这是不现实的。为此,一种电暖器与相变蓄热相结合的采暖装置-相变蓄热电暖器被提出来。该相变蓄热电暖器包括温控、时控的双重控制开关、电加热装置、换热容器、密闭在其中的相变材料和保温隔热外套组成。其特征在于时控开关内固化了时控程序,使电加热器只能在某一时间段内(电网负荷低谷段)接通。当电加热装置接通电源后,相变材料开始升温融化。当相变材料完全融化时,温控开关使加热装置停止工作,这时热量主要由相变材料以潜热方式储存起来。在室内需要加热的时候,打开风门或开启电扇,电暖器开始对外放热,液态的相变材料逐渐凝固,同时放出凝固热。由于相变过程为近似等温过程,相变潜热较大,故即使在不通电的情况下也能近似等温放热较长时间。实际应用中,电暖器外部设置隔热套,能达到很好的保温效果。隔热套保证所蓄热量存在于电暖器内,需要取暖时,隔热套部分或者全部打开,换热容器向外放出热量。隔热套的形状可以做成带有进出气门的整体箱式结构,在出气口可设置排风扇,也可以不设置风扇,完全依靠自然对流和室内空气进行热交换。由于相变材料蓄热能力大,蓄热效率高,而作为热源的电加热器成本较低,因而可以克服以上热水蓄热的不足。 近些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北方城市冬季供热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一方面取暖费难收,逐年拖欠的额度越来越大,据黑龙江日报网站转载的报道,截止2001年底

           哈尔滨市历年拖欠的取暖费已高达九亿多元;另一方面取暖方室温低、严冬挨冻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在有的地区,一年一度的冬季供热已经陷入了因境,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人们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分户供暖”、“分户计量、分室测温”、建立“城市供暖保障体系”等。但是,在这些探讨中,从技术视角考察的多,从法学视角考察的少。以致目前对供热取暖规律的认识及根据这些认识提出的改革方案,还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笔者近两年曾主要从法学视角对供热取暖关系做了一些研究,现根据初步研究所得谈谈笔者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及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一些设想,权作引玉之砖。 一、供热取暖关系——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从民法学角度来考察供热取暖关系,我们会很自然地看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归属于哪类法律关系,也会很容易地发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的某些特殊属性。首先,我们会看到供热取暖关系属于供热方与取暖方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水、气合同规定在一节里(《合同法》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把它称作供热取暖合同)。但从法律关系的划分上,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当归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作为经营者的出卖人,即供热方,和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客体是热能;内容是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利,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的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取暖方享有取得符合标准的热能的权利,和作为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承担着交付取暖费的义务。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这一特殊的商品。故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及其中的买卖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同时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次,我们会进一步发现供热取暖这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特殊性有以下三点:一是买卖的商品特殊。也即法律关系的客体特殊。供热方与取暖方通过合同所买卖的商品是热能。根据《传热学》的理论,“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这证明,热能这种商品有幅射性、传导性。由这种幅射性、传导性所决定,热能便表现出两种特殊性:第一,取暖方共享性。在一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受益。热能的买卖并不是象水、电、气的买卖那样,一家一户分别买受、独自享用、互不相干。第二,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现在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已经提出要“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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