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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从“碳晶墙暖”到对建筑面积采暖能耗较大的套型

时间:2012-10-29 13:41来源:www.jctjrn.com点击:
  

           到目前为止,全国采暖地区的多数省市,都已经先后发布了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必须满足分户热计量要求的技术标准或行政令。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配合此项改革,已于2001年3月提前发布经修改后的第三章(GBJ 19-87的2002版),其中第3.9.1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与此同时,与热计量和室温控制有关的国内外产品,作为一种难得的商机,也已经大量到位,蓄势待发。因此,新建住宅实施《指导意见》的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 对不同部位的套型,在房屋的销售价格中,计及采暖能耗因素,对能耗较大的套型即给予“一次性补偿”。即:对单位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采暖能耗较大的套型,适当降低房价,同时,对采暖能耗较小的套型,适当提高房价。这可能是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事实上,住宅的不同楼层本来就不是同一售价,只不过是要再加上能耗的因素而已,而采暖和空调能耗,确实也是住宅质量的重要指标。房价直接与采暖能耗挂钩,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可以提高用户选择住宅的能耗概念,如同购车时关注车的油耗一样,从根本上将建筑节能的政府行为,逐步转化为与住户和开发建设单位利益直接相关的市场行为。为此,曾经出现过要对户间围护结构(楼板和户间墙)进行保温的意见。这种做法需增加投资和占用建筑空间, 对照十多年来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的艰难历程, 可能难以实施,而且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即使将楼板的热阻增加一倍,户与户之间每1℃温差, 传热量仍可占耗热量指标的6%以上,问题显然会依然存在。目前,多数住宅外围护结构的保温水平还是较低, 用于户间保温的投资费用和空间, 如用来提高外围护结构的保温水平, 可得到更好的综合效益。

            在公寓式集合住宅中,通过户间隔墙和楼板的传热量相当可观。按照北京地区供暖条件分析和计算:维持室温5℃的供暖量,已达维持室温18℃供暖量的34%;维持室温8℃的供暖量,已达维持室温18℃供暖量的49%;维持室温12℃的供暖量,已达维持室温18℃供暖量的69%。经理论推算和实测证明,只要周边正常供暖, 停止供暖的用户还可以维持12℃甚至更高的室温。因此有理由认为,任何用户应为维持建筑的总体热环境, 负担基本采暖费用的70%左右, 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的分配比例,不宜小于70%。如果按分户计量热量的分配比例只有30%,过于计较分户计量的精确性,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由于前述在建筑内部的热传递原理,无论是分户热量表还是热量分配表, 其示值显然都不能作为供暖费结算的直接依据, 从本质上都是一种分配表。无论是分户热量表还是热量分配表, 都存在投资较大、多种因素造成故障或误差、需要进行日常维修和定期检验标定、较多地增加物业管理负担和运行成本等弊病。《指导意见》规定:”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热计量系统的建设费用, 最终要转化为由用户负担的房价。有论证资料证明:如果采用某些价格昂贵的热量计量设施,热用户很难从热计量节能效果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 住宅传统的室内采暖系统,多数采用上供下回的单管顺序式,即热水沿一根立管自上顺序而下,各层散热器的水温逐层递降;也有一些层数较少的住宅,采用下供下回或上供下回的双管式,即设置供水和回水立管,各层散热器分别并联连接于供水和回水立管上,各层散热器的水温相同。北京市《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中规定:新建住宅的集中采暖系统要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新的系统形式与传统系统的主要区别是:对于垂直各层户内系统而言,供水和回水立管是共用的,而户内系统则是独立的,与垂直方向的邻户无关。 过分强调分户独立系统入户阀门的锁闭功能,对不及时缴纳采暖费用户门停止供暖,或采用有预付费功能的IC卡表, 把分户计量变为“分户控制”,以解决收费难为主要目的,因而对供热部门单方有利的认识是片面的。其实,当某户被“控制”锁闭后, 只要周边正常供暖, 被停止供暖的用户将能无偿得到部分热量,达到例如12℃左右的室温,如用户在此基础上再自行设置一些辅助采暖设备, 即可达舒适温度。这样,反而会更增加供暖费收费的难度,而不及时缴费的用户被停止供暖后, 会危及正常缴费的邻户, 进一步引起计费纠纷。

      采暖收费难, 是在计划经济和分配制度下“福利供暖”的后遗症, 需通过制度的改革加以解决。由于是“福利供暖”, 居住者处于接受单一低标准采暖方式“赐予”的被动地位, 只能依附于供热部门, 供热质量不尽人意而无能为力。按用热量收费使热成商品后, 供热逐步会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 如同消费者对于任何商品的挑剔一样, 必然要求确保供暖质量和得到较高的热舒适度, 达不到规定室温的供暖,就不能视作有价值的商品。目前的供暖运行管理水平,还远不能适应这种要求。  针对大范围的煤炭供应紧缺、供暖成本增加的现实,各省政府近几日开始出招救市——沈阳市区两级政府欲筹资2.4亿元保证城市供暖,其中的1.2亿元给每平方米的供暖面积补助1元钱,还有1.2亿元是用来对低保户和困难企业进行补助,另外储备10万吨救济煤,用以补贴供热企业因煤炭涨价带来的负担;长春市则拿出9000万元应急资金,集中采购30万吨煤。与此同时,吉林开辟了公路供热用煤运输“绿色通道”,无论省内省外,凡是运送煤炭的车辆,凭省有关部门发放的特别通行证,在省内公路上行驶一律免收过路、过桥通行费。此外,为解决供热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吉林省财政对采暖费实施优先支付,对供暖企业买煤贷款实行贴息。 但仍有观察人士就北方各省因冬季供暖引发的“煤荒”“电荒”表示不同意见,认为国家现有的供热体制并没有适应新情况的出现和新形势的变化,必须尽快推行供热体制改革,否则今后该领域的矛盾会愈演愈烈。而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热力公司承受的成本压力,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同时要有保证燃煤供应及价格、财政、税收及其他的配套政策,解决供热企业燃煤储备不足的问题。笔者已于近日各省的情况中看到一些“供热体制”改革的苗头——   天津在加快供热的市场化改革步伐:一方面加快实施热计量收费,研究出台“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另一方面引入竞争,实行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而且从明年始,天津将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长春欲以几项措施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如改革传统的用热制度,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设施技术改造的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电、气、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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